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投类)尽职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2XD/2025-01978 [ 发文日期 ] 2025-12-01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 ] 2025-12-09 10:48:3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财办基金〔2025〕5号
[ 名称 ]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投类)尽职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投类)尽职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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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投类)尽职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财办基金〔2025〕5号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创原科技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投类)尽职免责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1月12日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25年12月1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投类)尽职免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政策依据]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积极履职、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加快培育耐心资本、长期资本,推动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更好服务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架构下创投类基金和科创基金(含陕西省科技创新母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程序规范,履职尽责的前提下,基金或所投项目发生亏损时可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第三条[基本原则]  尽职免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以依法依规、遵守契约为先决条件,以合规履职、勤勉尽责为核心标准,以及时补救、力挽损失为辅助因素。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市场规律、行业规律、投资规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背景、动机、情节和结果等方面因素,全面、客观、公正研判投资行为和责任。

(三)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包容和接纳正常投资风险和创新风险,鼓励和引导相关机构和人员敢于担当、大胆创新,管理团队加大跟投、共担风险,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发挥作用。

第四条[容亏比例] 引导基金的创投类子基金、陕西省科技创新母基金的创投类子基金及直投项目退出清算时,投资损失在容亏范围之内,可申请尽职免责。

创投类子基金亏损率不得超过50%(含),种子、天使类子基金亏损率应不得超过70%(含)。

符合政策和发展战略引导方向的种子、天使类单个直投项目亏损率应不得超过100%(含)。

第二章  尽职免责条件

第五条[应尽职责] 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章程协议约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作为免责的前提条件:

(一)充分尽职调查。对拟设基金,须穿透核查管理机构资质合规性、治理机制有效性、团队历史业绩真实性及出资能力可执行性;对投资项目,必须严格覆盖商业、财务及法律三大维度尽调。所有尽调结论均需交叉验证,关键项目须引入专家评审,最终尽调报告需经项目负责人及外部机构签字确认,确保质量可追溯;

(二)合规管理运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围绕政策引导、创新赋能、资金放大、资金效能、业绩情况、财务表现、管理团队、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建立可量化动态监测体系,推动基金及投资项目稳健运作;

(三)全力完成退出。子基金及项目在执行退出决策时,管理机构应履行专业的退出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估值分析、市场前景判断、充分的退出路径论证,并严格遵循了内部投资决策与审批程序,保证退出环节流程规范;

积极应对风险全面深入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在出现风险或问题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努力减少损失,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投资人报告;

    (五)坚守道德底线。全程恪守职业道德,严禁谋取私利、利益输送;杜绝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

第六条[正面清单] 在容亏范围之内,满足上述基本条件情况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尽职免责:

(一)基金为推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因无先例可循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出现亏损;

(二)基金因国家或我省对基金投资领域出台限制性政策,无法按原策略投资或退出受阻;

三)基金整体运作良好或有较好的收益,仅部分项目出现亏损;

(四)项目投资领域聚焦科技创新前沿,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及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且基金管理团队较高比例出资跟投仍出现亏损;

项目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或承担备选技术路线的项目,因技术快速迭代出现风险或损失

(六)项目在盘活低效资产、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市场因素导致回收资金低于账面价值的;

基金或项目因落实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完成功能作用和战略任务,出现风险或损失

(八)基金或项目因国家和我省行业、产业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调整,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亏损;

(九)基金或项目因自然灾害、战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项目创始人个人突发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推进或出现亏损;

(十)在基金份额转让或项目退出时,已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进场交易(公开挂牌)程序,但成交价格低于成本导致损失的;

(十一)经尽职免责认定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尽职免责原则和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负面清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免责:

(一)基金运行或项目投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出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运行或项目投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党纪党规等禁止性规定的;

基金运行或项目投资违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协议章程、工作规则或业务规范

基金管理机构发现重大问题、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出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未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或阻止损失结果扩大

(五)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行为的;

(六)基金管理机构未认真履职,导致尽职调查存在重大疏漏并且造成损失的;

(七)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尽职免责认定期间内,伪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和材料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

第三章  尽职免责认定及结果运用

第八条[认定主体]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尽职免责认定机构,负责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尽职免责进行认定

第九条[启动申请]  在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后,申请人认为自身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可向尽职免责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尽职免责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主体基本信息、投资情况说明、申请尽职免责的具体理由和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审核] 尽职免责认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尽职免责认定机构组织法律、会计、评估等专家和行业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出具法律意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意见形成责任认定结果,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诉复核] 责任认定结果下达后,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尽职免责认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做好申诉及复核工作,并及时反馈申诉结果。

第十二条[结果运用]  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相关人员在经营业绩考核、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薪酬福利等方面不受该投资风险或损失的影响

第四章    

第十三条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创投类)尽职免责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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