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省各地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农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指导各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审核各市(区)报送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各市(区)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考各市(区)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对各市(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户均测算标准。具体参考的因素及其分值,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补助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地补助资金=该地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该地上年度综合评价档次(系数)×户均测算标准(基数)。
其中,分档数量、上年度综合评价档次(系数)、户均测算标准(基数)结合当年预算规模、计划任务情况等统筹确定,重点对工作绩效好的市(区)给予奖补,体现绩效导向。
为高质量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提高资金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对基础数据的审核调整机制,并可对分配测算结果适当进行增减幅控制。
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适时对各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上报任务进行核查并进行清算:对实际开竣工数明显低于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的市(区),省财政可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处罚。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在30日内下达至各市(区)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省级补助资金于每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至各市(区)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下达的资金文件及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市(区)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下达至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逾期未报送分配建议,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情况和因素下达。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全省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完成报财政部备案、正式分解下达的流程,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备案。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同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和项目支出督办机制。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0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陕西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固有职责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