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 《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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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1161000001600062XD/2025-01078 | [ 发文日期 ] | |
[ 发布机构 ] | 省财政厅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1 11:29:20 |
为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合印发《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5〕38号,以下简称《办法》)。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陕西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按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周期管理要求,相继制定出台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办法、配置管理办法、处置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和公物仓管理办法,而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尚属空白。2024年8月,中央出台中央本级使用管理办法,为陕西省弥补相关制度空白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基本遵循。同时,《办法》作为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的基础性制度保障,已列入今年省委省政府“八场硬仗”重点任务和财政部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内容,各方面高度关注。该《办法》将与现有的配置、处置等制度共同构建我省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自用为主,物尽其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鼓励将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资产实行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二是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中央到地方现有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均秉持“严格控制”的要求。行政单位明令禁止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从严控制对外投资。对部分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投资的,我们在明确了对外投资的条件、审批程序、申报资料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结合2025年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明确了具体要求,并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同时,为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中央办法及陕西省职务科技成果“三项改革”精神,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提出特别规定,即可由持有机构自行决定,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三是强化收入管理,确保规范有序。为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更好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办法》细化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共享共用合理补偿收入和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收益等转化收入按规定留归单位,要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8章57条,分为总则、基础管理、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使用收入、监督检查及附则。一是整合制度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遵循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级部门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并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使用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管理方式,合力提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效能。二是明确审批权限,压实部门责任。现行制度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授权比较杂乱和模糊,《办法》明确了管理权限并加大了对各部门的授权力度,将除房屋土地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授权各部门自行审批,与资产处置权限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时,我们还将房屋、土地出租、出借事项审批的部分审批权限交由省机关事务服务部门,进一步夯实各部门主体责任,确保权责一致。三是规范管理程序,提升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流程;明确了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推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资产信息卡、规范核算入账、加强权属登记、定期盘点对账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更新相关资产信息,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放管结合。《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机关事务服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部门加强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督促各单位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要求各单位落实报告制度,资产使用情况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问:关于《办法》有哪些需要说明的事项?
答:一是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主要是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其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关于科技成果管理专项规定。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办法》进一步明确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由各部门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将所持科技成果许可或者对外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是关于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和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法》对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管理权限和要求再次进行了明确。强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严格控制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强调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问:《办法》与《出租出借办法》的关系?
答:2024年我省出台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本次将原出租出借暂行办法中主要条款,结合新要求完善后,作为一个章节单独纳入办法。《办法》规定了资产出租出借的条件和原则,即不需使用、难以调剂和共享、权属清晰的前提下,经严格论证、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出租出借。同时,明确了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审批权限,我们严格落实“省委3号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实际予以明确划分。除房屋、土地、车辆外的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为500万元以下,与原《实施办法》《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处置管理办法》相关权限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办法》规定了资产出租的招租方式(以公开竞争性方式,通过公共交易机构进行),明确了资产出租出借的禁止性规定,即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车辆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办法》出台后,《出租出借办法》将同时废止。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财政部门将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培训,做好《办法》解读,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形成重视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落实落细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对省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压实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切实提升制度执行效果。三是加强对各市区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与各市区财政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