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全省财政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陕西省财政厅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陕西省财政厅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2、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3、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4、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方式的程序;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6、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厅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厅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7、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是: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及财政工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省财政厅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网址:http://www.shaanxi.gov.cn/)
2、陕西省财政厅网站
(网址:https://czt.shaanxi.gov.cn);
3、陕西会计网站
(网址:http://kjw.shaanxi.gov.cn/kjw/);
4、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网址:http://www.ccgp-shaanxi.gov.cn/);
5、召开新闻发布会;
6、“陕西省财政厅”微博微信
7、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陕西省财政厅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可通过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电话029-68936023)线下查阅。办公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邮编:71000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7月、8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陕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陕西省财政厅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或陕西省财政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按照系统提示,通过依申请公开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申请人如果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省财政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为: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7月、8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
邮政编码:710002
联系电话:029-68936021
传真号码:029-87611241
网上受理:点击进入
电子信箱:czzwgk@sf.gov.cn
3、答复
省财政厅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2)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3)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或者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法人和其 他组织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申请时间 | 签名(盖章) | ||||
所需信息情况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 ( )电子邮件 ( )电话告知 ( )传真 ( )邮寄 | |||||
备注 | |||||
注:请将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附件提交。 附件下载:陕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