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16﹞1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取消天然气调价收入,原2011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综发〔2011〕158号)自动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确保政策落实。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对天然气调价收入取消后形成的补贴资金缺口,要足额予以保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天然气调价收入取消后,各相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维护市场稳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