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派遣劳务工管理暂行办法》《派遣劳务工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派遣劳务工管理暂行办法》《派遣劳务工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11-13 09:36 |来源: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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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人〔2014〕4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派遣劳务工管理暂行办法》

《派遣劳务工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派遣劳务工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财政厅派遣劳务工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1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7日

(此件不予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陕西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派遣劳务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派遣劳务工(以下简称:派遣劳务工)的管理工作,保障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服务保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遣劳务工,是指由人力资源派遣机构(以下称“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务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依据我厅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我厅指定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厅机关和厅属单位派遣劳务工的聘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派遣劳务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厅派遣劳务工管理工作由人事处统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合理安排及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规范派遣劳务工的管理,协调解决人力资源派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用工单位(经批准使用派遣劳务工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派遣劳务工实施日常管理,按岗位职责对派遣劳务工进行考勤考核,对派遣劳务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第三章 派遣劳务工程序

第六条 派遣劳务工按岗位分为后勤基础类、后勤技术类、工勤类、业务类、专业技术类等5大类别。

第七条 派遣劳务工岗位确属工作需要,需进行调整变动的,须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厅党组审定。

第八条 使用派遣劳务工,按照“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进行。除厅下属企业外,各处室、单位无权自行设置临时用工岗位和派遣劳务工岗位。确属工作需要使用派遣劳务工的,必须书面申请,说明用人条件及使用期限,由人事处按现岗位设置、人员编配情况进行初审,并报分管用工单位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党组研究确定。经厅党组批准同意后,由人事处商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厅机关各处室使用派遣劳务工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程序统一派遣),向社会发布用工信息进行考试招聘。

未经厅党组批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和派遣劳务工的,追究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派遣劳务工必须“三证”(身份证、学历证书、用工岗位所需资格证)齐全,办理用工手续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派遣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

2.未达到本工种用工标准的;

3.曾在我厅或其他单位因违纪被辞退者;

4.技术岗位无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5.有违法记录者。

第十一条 初次选用的派遣劳务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派遣劳务工的选用实行回避制度,干部职工家属及亲属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

第五章 人力资源派遣协议的签订、终止与解除

第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派遣劳务工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厅属其他单位与派遣机构自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四条 派遣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协议,退回派遣机构:

1.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务工协商一致的;

2.派遣劳务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3.派遣劳务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派遣劳务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派遣劳务工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派遣劳务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务派遣协议的;

7.派遣劳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派遣劳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派遣劳务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务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工单位机构改革、机构变更需裁减人员的;

12.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十五条 终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办理。劳务派遣协议期满或派遣劳务工离岗申请获准后,派遣劳务工持相关材料到用工单位办理退岗手续,并报人事处审批备案,返回派遣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或支付赔偿金的,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时,派遣劳务工应当办理工作交接,用工单位应及时出具离岗交接清单或者证明,通知派遣机构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文本,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六章 派遣劳务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派遣劳务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部分组成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内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在劳务派遣协议期内,派遣劳务工和用工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比例共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用工单位应安排派遣劳务工休假。

第二十二条 派遣劳务工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手续,参照我厅有关制度执行。病、事假半天以内的,不扣工资,一天(含)以上的,按比例扣发当月工资;婚假、丧假不扣工资;生育假只发基本工资。

第二十三条 派遣劳务工在劳务派遣协议期内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用工单位须在24小时内报告人事处并及时通知派遣机构办理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金的申领,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派遣劳务工在劳务派遣协议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有关待遇;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退回派遣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厅党组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派遣劳务工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派遣劳务工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遣劳务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派遣劳务工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惩处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以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厅机关和厅属单位派遣劳务工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岗位职责履行和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充分体现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努力做到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用工单位考核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派遣劳务工的工作实绩。

第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制定使用派遣劳务工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包含遵守纪律及规章制度情况、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及工作态度等,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月考评、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含派遣协议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季度考核在下季度上旬进行,年终总评在翌年第一季度进行。

月考评、季度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实施,年终总评按照派遣劳务工所在处室单位考核、服务对象测评、综合评价汇总三个层面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直接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条件:

(一)评定为优秀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质量高,效果好;

3.积极参加厅里及各处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出勤情况好,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0天,病假累计不超过20天;

5.无任何责任事故或违纪行为。

(二)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

2.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接受领导安排工作任务;

3.职业道德差或业务素质低,群众意见大;

4.违反国家法规或工作单位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

5.出现责任事故,使工作单位或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6.受警告处分。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派遣劳务工,适当给予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且综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节约国家物资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五)维护各项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综合考核优秀者推荐参加派遣机构年终优秀派遣员工评选。

第十二条 对派遣劳务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处室单位干部职工评选,由厅人事处报厅党组同意后决定。派遣劳务工获得奖励,由派遣机构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惩戒

第十三条 对派遣劳务工的处分分为:警告、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派遣劳务工,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给予退回派遣机构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

第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派遣劳务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一经发现给予退回派遣机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派遣劳务工年终总评被评为不合格者,用工单位将终止其劳务派遣关系,书面通知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五条所述行为的派遣劳务工,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具体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需从派遣劳务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在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派遣劳务工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累计无故迟到3次以上、无故早退3次以上、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用工单位予以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九条 给予派遣劳务工处分和赔偿经济损失,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一定范围会议讨论,征求用工单位意见,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派遣劳务工受到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应当书面通知本人,由派遣机构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派遣劳务工用工单位,根据本考核办法和各工种的要求,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实施细则,并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厅党组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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