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干部职工治丧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干部职工治丧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11-12 08: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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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人〔2014〕3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干部职工治丧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干部职工治丧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1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7日

(此件不予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陕西省财政厅

干部职工治丧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省关于丧事简办的有关精神,规范丧事办理程序,做好我厅干部职工去世后的善后事宜,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1. 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治丧事宜以家属办理为主,逝者生前所在处室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助。

2.贯彻执行中省关于丧事从简的精神,只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遗体一律实行火化(符合民族政策除外),提倡免送礼金、挽幛。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遗嘱的,可遵照办理。

第二条 工作程序及分工

1.在职干部职工去世。

接到去世通知后,由逝者所在处室单位和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工会、后勤中心共同研究丧葬相关事务,联系、抚慰逝者亲属。具体分工是:

(1)逝者所在处室单位和人事处负责抚慰逝者亲属,与逝者亲属协商安排相关事宜。逝者所在处室单位以省财政厅、分管厅领导、本处室单位及相关处室单位的名义送花圈。

(2)人事处负责撰写去世干部职工的生平简介、印发张贴讣告、按政策办理抚恤金相关手续。

(3)机关工会负责通知、统计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单位及人员。

(4)办公室、后勤中心负责逝者亲属和参加遗体告别仪式人员的车辆保障。

(5)逝者所在处室单位、办公室负责办理丧葬费相关手续。

2.离退休干部职工去世。

接到人员去世通知后,由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和人事处、办公室、后勤中心共同研究丧葬相关事务,联系、抚慰逝者亲属。具体分工是:

(1)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和人事处负责抚慰逝者亲属,与逝者亲属协商安排相关事宜,协助联系灵车与火葬,印发、张贴讣告,通知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离退休人员。并以省财政厅、相关厅领导及相关处室单位的名义送花圈。

(2)人事处负责撰写逝者生平简介、办理抚恤金相关手续、通知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单位及在职人员。

(3)后勤中心、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逝者亲属和参加遗体告别仪式人员的车辆保障。

(4)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办公室负责办理丧葬费相关手续。

第三条 悼念规格

1.离休干部和退休厅级干部去世,由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委派人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由分管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的厅领导主持,协管人事的厅领导宣读生平。厅级干部去世人事处负责告知省委、省政府及相关工作联系部门。

2.退休、在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去世(含曾担任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厅领导、所在处室单位全体同志及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所在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主持,分管厅领导宣读生平。所在处室单位负责告知相关工作联系部门。

3.厅内其他退休干部职工去世,由退休前所在处室单位全体同志、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主持,人事处宣读生平。厅内其他在职干部职工去世,由生前所在处室单位全体同志、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人事处主持,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宣读生平。

上述内容,如遇特殊情况主持人和宣读生平人可委托他人进行。

第四条 抚慰标准及经费来源等规定

1.抚慰金按标准发放,抚慰标准如需变动,须经厅福利委员会研究同意。

2.所需经费由办公室财务在厅机关经费中列支,人事处为经办处室。

3.当年已经发放过抚慰金的干部职工,无特殊情况年底不再申领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厅党组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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