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财人〔2014〕2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第1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3日
(此件不予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陕西省财政厅
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厅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审批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等中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厅出国(境)审批机构为人事处,设出国(境)专办员专门办理出国(境)事务。出国(境)专办员具体负责办理出国(境)任务确认函、任务批件,政审备案表、出国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出国(境)手续。
第三条 我厅因公出国(境)人数与经费应严格按照当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厅的计划数执行。我厅原则上不组团出国(境),确属工作需要须经厅党组会议研究批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执行公派留学、培训学习、考察、项目洽谈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公务任务。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必须为我厅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须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熟悉本职业务,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人事处为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受理单位,厅内人员因公出国(境)须先由人事处审批确定初始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协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和厅长审定。
任务经审定同意后,厅级干部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表》,经过审核后,报省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后,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表》,由办公室对经费进行审核,监察室、人事处对出访资格进行审核后由人事处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出访时限管理。
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处级非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8年。确因工作需要,需突破年限规定的,应分别由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材料,再履行厅内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
出国(境)费用支出应坚持从严、节约的原则,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列入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我厅的年度出访经费计划之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1.由本处室、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团组的;
2.参加一般性双跨(跨地区、跨行业)团组的;
3.分管业务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4.参加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单位和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
5.任务不明确、无实质内容的;
6.任务可以在国内完成的;
7.离(退)休人员、厅外借调帮助工作人员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8.厅内有2名(含2名)以上人员同时参加同一团组的。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按类别分为探亲(仅限夫妻两地分居,下同)、旅游和治病等。因私出国(境)探亲人员出国(境)期限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出国治病应根据病情需要和三甲医院证明提出申请;出国旅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处级以上干部从严控制。因此,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只能利用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在职厅级干部、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公(私)出国人员登记表》,经厅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后,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2.根据有关规定,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公(私)出国人员登记表》,经所在处室负责同志拟提意见,由监察室、人事处对出访资格进行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协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审批,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还须报厅长审批。审批程序办理完毕后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3.科级干部及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及分管厅领导书面报告因私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包括时间、国别、缘由等),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超过规定时间逾期不归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护照管理。因公护照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后一周内必须将护照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及时交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换取护照存放卡,存放卡由人事处统一保管,未按时交存护照的,所在处室、单位暂缓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过期护照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注销。在职人员因私护照必须交人事处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保管,未及时交还护照的人员,人事处将不再办理其今后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参照护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出国(境)有关注意事项。
1.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需接受组团单位的安全保密教育,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2.出国(境)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要有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厅党组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补 充 规 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等中省有关规定,我厅印发了《陕西省财政厅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陕财人〔2014〕2号),为进一步完善厅内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审批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现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补充规定
(一)审批程序。
1.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主管出国工作厅领导和厅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2.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先由所在处室拟提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对经费进行审核、监察室对廉政情况进行审核、人事处对出访资格进行复核后,报主管出国工作厅领导审定,其中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还须报厅长审批。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1、由本处室、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团组的;
2、参加一般性双跨(跨地区、跨行业)团组的;
3、分管业务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4、参加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单位和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
5、任务不明确、无实质内容的;
6、任务可以在国内完成的;
7、离(退)休人员、厅外借调帮助工作人员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8、厅内有2名(含2名)以上人员同时参加同一团组的。
(三)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陕西省财政厅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2.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境)任务通知书或出国(境)正式通知,财政部组团的需提供征求意见函、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
3.《出国(境)日程安排》;
4.《组团单位出国(境)费用明细表》。
二、因私出国(境)补充规定
(一)审批程序。
1.厅级干部(含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私出国人员审批表》,经主管出国工作厅领导和厅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2.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私出国人员审批表》,先由所在处室拟提意见,由监察室对廉政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和主管出国工作厅领导审批,其中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还须报厅长审批。审批程序办理完毕后,持有在有效期以内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需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在人事处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出国(境)手续;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需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等手续。
3.科级以下干部及职工因私出国(境),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因私出国人员审批表》,先由所在处室拟提意见,由监察室对廉政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审批程序办理完毕后本人需在人事处备案登记,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4.在职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需填写《陕西省财政厅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审批程序参照以上各级别人员因私出国(境)对应审批程序执行。
(二)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陕西省财政厅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2.《本人因私出国(境)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停留天数、国别、缘由、费用等);
3.如探亲、访友,须提供国(境)外亲友邀请函等资料。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统一管理,未及时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人事处将不再办理其今后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