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的暂行规定

时间: 2014-09-26 14: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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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有效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事项市委、省级部门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凡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之前须报经省委组织部预先审核:

1、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2、市委、省级部门党委(党组)在酝酿、研究提拔任用干部时有较大争议的;

3、除换届外,市委一次性讨论提拔、调整干部数量超过30人,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40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一次性讨论提拔、调整干部数量超过10人,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数量超过20人的;

4、因工作需要越级提拔的;

5、市级、省级部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任用的;

6、拟提拔、调整的干部,省委组织部曾收到群众反映,并要求市委、省级部门党委(党组)进行调查核实的;

7、曾经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一年内曾接受过组织诫勉谈话的干部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的;

8、曾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需要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9、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党委(党组)报告上述有关事项时应报送以下材料:①拟提拔、调整干部的请示报告;②拟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③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请示报告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上报。

二、预审程序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预审工作。接到预审报告之日起7至15日内,干部监督处商有关干部处对拟提拔、调整干部人选的任用理由、任职资格和任用程序进行审核,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呈报部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报告单位。

三、纪律要求各市委、省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报批程序的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督促纠正,所任用干部宣布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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