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2XD/2018-00061 [ 发文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 ] 2018-07-03 15:42:4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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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拓展政府融资空间,推动我省规范、合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

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

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

第三条 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四条 全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第五条 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和偿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项目所隶属的各级政府。省财政厅根据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发和对下级政府转贷。

第二章 项目及收益

第六条 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能够产生持续的收入现金流。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是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收入是指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公益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其中,公益性项目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条件成熟的还应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第九条 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第十条 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

第十一条 除债券资金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来源应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足额及时到位,其他资金来源应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 公益性项目实施主体在申报债券发行前,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预期收益、支出及融资平衡方案等必备资料,并委托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出具专项评估意见。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对公益性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后,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额度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项目收益债券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各市县项目收益债券应当在各市县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

省级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领域和范围内,提出省级代发项目收益债券额度、资金平衡方案和项目安排,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市县所报项目应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省、市、县各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及综合财力等因素,测算确定省级和各市县专项债务限额。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及各市县应当根据各级专项债务限额,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收益债券收支计划,结合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本级项目收益债券需求,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全省下一年度项目收益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及相关部委。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省级和各市县项目收益债对应项目收入情况、项目建设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结构及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全省年度项目收益债券新增额度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本部门项目收益债券对应项目的相关信息,便于科学合理分配项目收益债券发行额度。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新增项目收益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各相关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全省项目收益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开展评估。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管理

第二十条 增加举借的项目收益债券收入应当列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专项债务额度内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项目收益债券收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收益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项目收益债券规模、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预算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收益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项目收益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因素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项目建设期内,项目收益债券利息可以先从项目资金中垫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三条 增加举借项目收益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项目收益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收益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五章 债券发行与偿还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省级各部门及各市县提出的年度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项目收益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组织做好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陕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收益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建立专项债券偿债还本准备金制度,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取得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组织建立项目收益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收益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加强相关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项目收益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相关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严禁将项目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级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收益债券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各级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方案编制、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省财政厅,抄送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项目收益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

(二)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和融资平衡方案。

(三)负责组织项目收益债券项目的信用评级及法律咨询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分领域项目规划和建设资金需求。

(二)加强全省项目库建设,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三)组织做好全省项目收益债券各项发行准备工作,包括项目规划、初步设计、投资估算、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的制定与评估等。

(四)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运行产生的专项收入。

第四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测算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求,研究制定项目融资与需求平衡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开展项目收益债券的第三方评估工作。

(三)做好项目收益债券以及对应项目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按照债券管理要求和相关协议做好项目收益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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