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2XD/2018-00049 [ 发文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15:22:3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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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 诉 人:芜湖市奥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翔路9号

代 理 人:梁英辉

联系电话:18755370006

2.被投诉人: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

联系电话:029-88899970

二、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8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痕迹检验比对显微实验室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芜湖市皖江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称“皖江光电公司”)磋商产品以及对外公开产品严重偏离本项目磋商文件重要参数,质疑其恶意虚假应标。本机关受理后依法书面审查,并对代理机构、原磋商小组、皖江光电公司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及决定

投诉事项:关于皖江光电公司严重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一1第8项照明系统参数,质疑其虚假应标的问题。

原磋商小组认为,皖江光电公司磋商响应文件5.1技术规格响应表参数规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提供的产品宣传彩页及实验室局域网效果图中照明系统内容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皖江光电公司作为制造商出具的证明资料显示,其所投产品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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