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即日起,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陕西省且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省分网”或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栏目中进行在线登记,登记信息为: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二)此前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或“陕西政府采购网”完成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且注册地在我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专职从业人员人数、自有场所设施情况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信息不满足《办法》要求的,须在2018年5月1日前补充完善。
(三)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各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已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此前已在我省登记的各代理机构分公司和今后有意在我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分公司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提供授权书后我厅及时为分公司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四)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由省级财政统一办理,公布之后,全省通用,各市县财政部门不能以备案、登记为由变相禁止代理机构到所在区域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五)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我厅将及时告知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我厅及时予以公布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我厅将对原登记信息的补充完善情况进行重新审核。5月1日起,对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二、即日起,各代理机构在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要一并公告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