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计生:
现将《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3月15日
附件-财综[2017]6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