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 诉 人:陕西君隆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长丰园小区3单元
代 理 人:王闯
联系电话:15353722628
被投诉人1:陕西教育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 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
联系电话:029-88224929
被投诉人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西安市西新街1号
联系电话:029-87398009
二、基本情况
2018年1月31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全省检察机关多功能视讯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第2标段多功能视讯中心建设监理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在评分标准中设置“节能环保”项与本项目标的物不相符。2.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作为赋分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3.在评分标准中将“投标人提供的近三年承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作为赋分项目,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情况及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投标人无法提供节能环保产品,将“节能环保”赋分与本项目无关,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评审标准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且分值较为合理。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业绩并未局限于检察院系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条款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诉成立事项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