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名 称 ] 《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62XD/2024-00156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08-08 10:15:48

《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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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住房保障工作新形势新需求,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24〕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作出详细规定。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3年7月、9月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将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两个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范围。2024年4月财政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调整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法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奖励资金部分,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结合中央新政策、新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等要求,对原《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20〕6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新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资金预算下达、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共六章30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实施期限等。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法、绩效调节系数的运用等做了详细阐述。

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强调了专项资金下达时限、资金下达后追踪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支付、结转结余等具体要求。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程序、绩效管理的重点及职责分工做了详细阐述。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对各市实施办法制定的要求及《办法》施行时间等。

三、变化情况

《办法》与原《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20〕64号)相比,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一)调整支持范围

结合新阶段新政策,按照中央管理办法,《办法》分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四个支出方向。其中:一是整合“住房保障”。将“公租房保障配套”中的租赁补贴、公租房资金筹集与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合并为“住房保障”,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支持与项目直接相关且不得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新设“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三是优化“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不涉及调整现有棚户区改造支出方向,将棚户区改造工作重点转向支持改造城市C、D级危房、非成套住房。四是保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按现行政策继续支持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老旧小区改造按户数分配改为和中央一致,根据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按4:4:1:1进行分配。

(二)优化资金分配

建立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财力调节系数挂钩机制。一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以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和陕西省预算评审中心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相关审计、监督检查等情况综合设置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二是增加财力调节系数。结合各市人均财力情况,分档设置财力调节系数分配资金。

(三)强化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绩效管理内容,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与住建部门绩效管理的职责分工,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流程、评价重点进行说明,强调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原文链接: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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