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动陕西省残疾人就业,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陕西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结合本省具体实际,联合颁布了《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机制,为残疾人群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升就业服务质量,从而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旨在规范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缴纳主体、适用范围和监督主体。二是征收缴库。明确了征收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三是使用管理。规定了残保金的支持方向、公开公示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等。四是绩效管理和监督。规定了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残保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五是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等。六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其他相关事项。
三、《办法》主要变化
修订的新办法延续了老办法大部分条款,变化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原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按照陕财办预〔2023〕57号规定,将原《办法》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级26%、市县74%的比例,分级次就地入库”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级30%,市县70%的比例,分级次就地入库”。二是增加了残保金绩效管理内容。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残保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残保金总体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复核,选取部分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三是明确了残保金申报缴纳频次。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规定,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由原来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应缴纳残保金。据此在《办法》中相应调整了残保金申报缴纳频次。
原文链接: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就业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