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管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税〔2021〕10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了《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税〔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2021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税〔2021〕10号)。2023年,中央和我省先后出台了新的文件规定,对林地分类、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和财政体制等进行了调整,现行政策已不符合上位文件有关要求。为确保我省政策与中央文件有效衔接和有效落实,需对我省原有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重新修订,下发执行。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陕税发〔202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相关文件。
三、《办法》修订的程序
《办法》修订过程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省税务局多方征求意见,并充分学习借鉴外省有益做法,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后,吸收采纳,形成了《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税〔2024〕4号)。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调整征税林地的种类,删除无立木林地、增加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调整部分林地的征收标准。
二是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号)有关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分成比例进行调整,省与市县分成比例由2:8调整为3:7。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陕税发〔2023〕5号)有关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部门由各级林业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
四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有关规定,对征收管理办法的部分表述予以调整。
原文链接: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