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名 称 ] 关于《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62XD/2023-00062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17:43:57

关于《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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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23〕5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23年5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要求各省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新修订的办法,细化本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制度。8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对非油气矿产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进行了明确。

按照中央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一起,多方征求意见,与省自然资源厅一起召开3次征求意见座谈会,赴渭南(6家)和榆林(13家)当面听取矿山企业的意见建议。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新的《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三、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中央新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在落实中央明确的政策条款的同时,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对有关方面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保持原有省以下分成体制。中央新旧办法均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中央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我省改革方案中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省市县分成比例保持不变。因此,在第四条中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内容,调整为“按照中央40%、省级36%、市级12%、县级12%的比例分成”,保持旧政策省市县分成比例不变。

二是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从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转变为主要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原来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招拍挂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部门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对属于资源储量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

国家新出台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将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勘查风险较高、对产业链影响较大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纳入《矿种目录》,主要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分按额征收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出让收益率。对砂石土类等勘查风险较低或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未纳入《矿种目录》,仍按金额方式征收。

三是将起始价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条规定,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起始价征收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我省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起始价征收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执行,不进行幅度调整。                  

四是将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进行了明确。中央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经与自然资源部门反复商量和听取各地意见,我们省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由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调整为15%。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矿产企业减负的导向,另一方面也考虑了不对相关市县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和波动。

五是对企业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时间进行了明确。中央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时间从2006930日算起,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与我省原《办法》确定时间保持一致,将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征收时间统一修改为“20031231日”。

(一)明确新老划断政策。《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发送缴款告知书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旨在着力减少因为政策调整带来的对已出让矿业权的影响。

(二)区分欠缴情形,明确补缴政策。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71日起至20234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31231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原文链接: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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