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我们确定了第二批次190家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或个人通过这些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文链接: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