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 名 称 ] 《陕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62XD/2021-00059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17:17:33

《陕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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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陕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促进各市(区)各部门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9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 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落实中央两部文件精神,省政府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我省《实施办法》。为此,我们询问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实际情况;征求了各市(区)、各相关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征求意见建议,并依据政策与各方协调沟通后,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草拟了《陕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21年5月25日,以《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执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28条,对照中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综合行政执法服装的制度设置、管理机关、责任单位、经费保障、采购管理、配发范围、配发种类、配发方式、个人年度预算定额、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以及管理和监督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明确主管机关。《实施办法》规定,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省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经费保障。依据《管理办法》,我省《实施办法》规定,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三)明确审批手续。《实施办法》规定,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制式服装和标示的采购工作。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范围,拟定本部门配发人员名单并登记造册,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四)明确组织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和首次配发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首次配发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等内容。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制式服装和标志换发、补发、交回、处置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内容。

(五)明确行政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配发区类、品质、款式、面料、价格、配发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我省除榆林市所辖所有县(市、区)和延安市所辖的子长市为寒区外,省内其它地区均为北温区,品种按照中央规定区类配发。服装款式、面料、价格等与中央《管理办法》一致。

(六)明确工作时限。《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含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制式服装和标志首次配发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首次配发工作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

    (七)明确着装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因个人原因导致丢失、污损的,补发费用由个人承担;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或者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文链接: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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