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9-09-13 13: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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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法〔2019〕3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省关于推行“三项制度”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我们制定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0日

 

 

 

 

 

 

 

 

 

 

 

 

 

 

陕西省财政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财政部、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的处室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财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财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财政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做好财政权责清单、财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财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财政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财政“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编制、完善与公开工作。责任单位:法规处、办公室、财政管理和风险监控处、信息处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二)规范事中公示。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单位:相关处室)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相关政务服务窗口单位

(三)加强事后公开。执法机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参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制定财政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责任单位: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执法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二)规范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应当将使用音像记录情况提前告知当事人,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音像记录数据应当及时依规储存;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监督管理等要求。(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三)严格记录归档。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以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有据可查。记录信息应做到可实时调阅,调阅人、调阅时间、归还情况应及时记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行政相对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四)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厅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律师的作用。(责任单位:法规处)各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将名单报法规处备案。(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研究制定财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三)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应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构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责任单位:法规处、相关处室

(四)明确审核流程。送交合法性审核的材料须经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审核并报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形式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执法机构补充提交送审材料、召开论证会并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后,应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机构要对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执法机构提请财政主要负责人决定。(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五)明确审核责任。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责任单位:相关处室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单位:法规处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财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执法机构要定期向法规处报送“三项制度”执行情况,法规处汇总向厅领导报告。(责任单位: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厅内控办要将“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财政内部控制考核。(责任单位:厅内控办、法规处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将“三项制度”培训列入财政部门法治工作培训和财政行政执法培训内容;(责任单位:法规处、培训中心、相关处室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法规处、办公室、政研室、相关处室    

)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互联网+监管”建设,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研究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推进信息共享,强化智能运用。(责任单位:办公室、信息处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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