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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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08-25 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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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清洁基金贷款业务管理,提高清洁基金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财办〔2014〕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规范和加强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提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财办〔2014〕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中资或中资控股银行,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且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基础上下浮15%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支持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能效提高、非再生清洁能源、可再生清洁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公益性显著、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至5年。

公益性显著、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主要指:规模化使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再生清洁能源,规模化利用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城乡集中供热改造、绿色公交和城市公共节能照明,建筑节能改造,海水淡化,以及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的公益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作为全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债务债权人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组织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评审和申报;

(三)按照《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提取和发放贷款;

(四)指导、组织和实施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

(五)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

(六)协助管理中心开展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贷款的债务债权人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组织贷款项目的初步评审和申报,受省财政厅委托组织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

(三)按照《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约定提取和发放贷款;

(四)组织和实施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

(五)向上级财政部门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

(六)配合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单位作为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贷款要求如实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和尽职调查;

(二)按要求落实贷款反担保措施;

(三)及时提取并使用贷款,组织实施项目;

(四)承担贷款的最终还款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五)配合财政部门实施项目贷后管理,按照要求提供项目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或者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贷款申请。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贷款申请后,应当就项目领域、项目效益、还款能力、审批情况、反担保措施以及当地政府财政状况和债务负担等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审核上报贷款申请并附送还款承诺书。

第十条 省财政厅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对申报项目组织或委托市级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效益及其他环境效益;

(二)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的市场前景、建设进度和还款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和债务风险控制措施;

(六)当地政府财政状况和债务负担情况;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碳减排评估。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收到省财政厅的贷款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后,将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获得管理中心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财政部门进一步落实、完善贷款反担保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在落实、完善贷款反担保措施的基础上,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省财政厅应当签署《贷款合同》,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局、项目单位应当签署《转贷协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转贷协议》的约定为项目单位及时足额提取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合同》和《转贷协议》的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省财政厅应当在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对贷款的执行和项目进展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共同防范和处置贷款运行风险。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完善财务制度,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对贷款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单位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报告。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贷后管理中发现问题,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转贷协议》的约定组织实施项目,并接受财政部门的贷后管理。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财务状况,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确保贷款本息按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中心发放的还款通知,及时转发给项目单位并督促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省财政厅应当责令债务单位限期清偿,并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在限期内仍未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省财政厅将在办理省与市县财政结算时,从相关市县扣回相应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需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事先通过财政部门征得管理中心同意,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办理提前还款。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全部清偿前,项目单位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申请破产时,应当事先通过市县财政部门征得省财政厅和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贷款。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包括合规性、相关性、效率和效果四个方面的内容:

合规性:主要衡量贷款项目的申报与审核、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偿还等环节与有关管理办法的符合程度;

相关性:主要衡量贷款项目的选择与国家、地方节能减排政策以及企业节能减排需求的一致性程度;

效率:主要衡量贷款项目评审和实施的时间、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效率,以及在使用既定资源下的实际产出情况等;

效果:主要衡量贷款项目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实现程度。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进行质量控制。

省财政厅按照贷款绩效评价要求,协助管理中心在我省开展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管理中心直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管理中心组织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定;

(三)委托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以及安排贷款的重要参考,以不断提高贷款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履行相应职责的,省财政厅可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贷款安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的,省财政厅在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后,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审核发放贷款、加速未到期贷款偿还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财政厅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贷的贷款,以其他方式转贷的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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