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6-08-11 09:18 |来源: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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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相关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8日

 

 


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我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1.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

2.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转企改制文化单位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3.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级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4.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中央和省上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等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5.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担保、保险、风险投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6.推进文化科技创新与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7.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8.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对民营文化企业实施的示范性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9.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1.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2.注入资本。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骨干文化企业注入国家资本金。

3.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4.担保奖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给予奖励补助。

5.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6.风险补偿。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发生的净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对其投资文化企业上市的给予奖励。

7.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8.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省财政厅、省文资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理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为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通过项目库系统申报项目,同时填报项目标准文本。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5.申请风险补偿的,需提供相关投资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6.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7.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8.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第十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规定,申报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申报的资金规模、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越级申报的项目;

(三)需经发展和改革、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清理后保留的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程序逐级申报调整项目计划,省财政厅相应调整预算。因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或追加预算的,按照规定预算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纳入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反馈项目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计入项目库管理系统,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和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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