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2-08-10 00:00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省级各部门:

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出台以来,总体运行情况平稳有序。根据中省实施和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有关规定,针对各省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发放生活补贴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是实施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
积极宣传中省实施和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事业单位在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主管厅局要严格把关,必须同步上报本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情况。省上将把各单位给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情况作为批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的前置条件。省级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所属各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分配方案。按照“规范秩序、缩小差距”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绩效工资财政补助资金,重点补助经费较为困难单位,并由单位结合自有收入,合理制定本单位内部分配政策,保证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足额发放。对于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低于省级公务员津贴补贴年人均水平的省属经费困难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用,省财政将适当给予一定补助。

三、对于已转制为企业的原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文化、地勘事业单位,省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首先要用于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落实。

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发挥组织优势,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不定期对下属单位的收入分配工作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