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公开征询《陕西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意见
为规范陕西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促进财政部门依法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制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陕府法函〔2012〕110号)要求,我厅在邀请省内法学专家教授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陕西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
为切实保障《规范》制定质量,增强操作性,现将《规范》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
通讯地址:陕西省财政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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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7日
陕西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思想道德规范
第三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政行政执法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权责。
第五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三章 廉洁从政
第六条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政准则》、中纪委三次会议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行政。
第七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第八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权谋私,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财政行政人员不得处理、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勤政廉洁,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第四章 保密规范
第十二条 涉密工作岗位的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对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财政行政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第十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涉密文件。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五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在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搞暗箱操作,凡应公开的事项要一律公开。
第十九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歧视,不得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二十条 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 仪容风纪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讲究仪容仪表,行为端庄、举止得体,衣着朴素整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使用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七章 语言规范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与人谈话要态度谦和,不得盛气凌人、态度冷淡生硬。
第二十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要尊重当事人,态度要诚恳谦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禁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过激措施。
第八章 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严禁行政不作为。
第二十六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等实施,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隐瞒身份,诱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对其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以罚款或收费代替财政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在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检查准入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办理财政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刁难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认真受理群众关于财政行政执法方面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财政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体现便民原则。
第九章 使用公物规范
第三十四条 讲究机关环境卫生,不乱扔烟头、废纸等杂物,不随地吐痰;保持办公室整洁、美观,办公室内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故意损坏公物或将公物挪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行政人员使用单位车辆,必须依照单位规定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于 年 月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