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9-07-2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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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财办农〔2009〕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区)2009年中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控制指标 万元(含2007-2008年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奖励资金 万元),其中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名额 个,中省补助资金 万元(含省级整合灌区节水改造资金 万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万元);小型农田专项工程建设中省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安排总体原则与类别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政策,通过集中资金投入,扎实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遵照上述精神,我省在继续安排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从200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资金整合力度大、党政领导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的县(市、区),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小型农田水利方面的资金,实行集中投入、连片推进,迅速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

二、项目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具体建设范围,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搞好分类建设,突出建设重点,集中连片推进,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等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片。年度建设内容,由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规划自行确定。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部分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具体建设内容包括: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具体建设内容,由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项目选择要求

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确定实行权限下移,中省补助资金控制额度采取因素法予以分配。请根据分配的资金控制指标,按照以下条件和要求,自行确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认真编制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依相关程序申报。

(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1、基本条件。

(1)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4)县(市、区)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县(市、区)政府有涉农资金整合的意愿和措施,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力争通过3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财农〔2009〕92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2、分类条件。

(1)西安重点县安排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型、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型;
        (2)铜川、宝鸡、咸阳、渭南重点县安排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型、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示范型;
        (3)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重点县安排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型、雨水集蓄利用示范型;
        (4)杨凌重点县安排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型。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2007-2008年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2009年被列入水利部财政部典型调查县和我省粮食主产县(市、区)应优先安排。

(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

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3、水源有基本保证;
        4、县(市、区)政府有涉农资金整合的意愿和措施,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列入项目库的当前农业生产迫切需要解决的“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优先安排。

(三)已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县(市、区)不再安排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

四、资金补助与涉农资金的整合

(一)补助标准。

2009年,平均安排每个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800万元,相应平均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800万元,中省补助资金比例为1:1。

此次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中省补助资金控制指标按拟安排额的125%下达。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300万元,补助资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70%,其余30%由市级配套10%、群众投工投劳折资20%,县级配套采取自愿,若配套相应减少群众投工投劳折资。具体项目由各市(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严禁平均用力安排使用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项目资金。

省级整合灌区节水改造资金单项工程总投资控制在300万元左右,省级平均安排每个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3,其余部分由市县自筹解决;省级整合维修养护资金补助单项工程规模,原则不低于300万元,每万亩改造面积省级补助225万元,即项目总投资的1/2,其余部分由市县自筹解决。

(二)使用范围。

中、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中、省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级配套资金统一安排,市县各级不得重复提取。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中、省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公共管理支出,但不得用于水利、财政等部门人员的生活补贴、购置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三)资金整合。

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平台,重点在省、县两级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大力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并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所有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都应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指导,并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中、省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

省级整合灌区节水改造资金须用于重点县(市、区)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若安排末级渠系建设项目只能在灌区骨干工程改造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方可考虑;省级整合维修养护资金须用于省直灌区所在重点县(市、区)末级渠系项目建设。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各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确定的重点县数额和资金补助规模,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申报工作。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包括省管县),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3)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4),联合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初步审查汇总后,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时将重点县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中央合规性审查意见批复建设方案。
        4、资金下达。财政部、水利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重点县有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下达资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批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5、项目实施。各设区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批复后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

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
        2、申报程序。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包括省管县)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5)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6),联合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区、市)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后,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县)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时将各县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中、省合规性审查意见批复建设方案。
        4、资金下达。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下达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见到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方案后,拨付资金。
        5、项目实施。各设区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批复后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工程建设。
        此外,各设区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中,自行确定列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末级渠系改造项目。试点项目除上报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农民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末级渠系改造和农业水价改革规划及实施方案,用水户协会登记证书复印件,灌区管理单位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行终端水价承诺函、明确用水户协会末级渠系工程产权(使用权)的承诺函。

六、审查要求

各设区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编制和初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
        2、没有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项目资金整合工作的;
        3、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
        4、近3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1、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地点、范围、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运行机制)或水源工程建设(包括修建堰、坝)内容填写不详(如在材料中只说明修建堰、坝长度和高度,无法判断蓄水库容)的项目;
        2、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
        3、近3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此外,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中,县级人民政府不承诺推行终端水价改革或不承诺授予用水户协会末级渠系工程产权的项目,暂不列入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范围。

七、其它要求

(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一项强基础、惠民众、管长远的民生工程。各设区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领会“两部意见”精神,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严格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切实做好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

(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要以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为前提。各设区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项目的安排、编制、评审、汇总、报送、下达等方面,认真负责,严格质量,建管并重,提高效率,真正把关系民生的事情做实做好。

(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事,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已设立机构,充实力量,对项目县实行动态管理、奖补结合机制,制定出台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各设区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要按照这一思路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规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设区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请根据分配的资金控制指标,尽快按照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文件和立项材料,并于2009年8月5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逾期不予受理。上报申请材料纸质文件5份,应将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附件:
        1、2009年申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控制指标分配表(不下发)
        2、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3、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
        4、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5、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
        6、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 王德平 电话029-68936115
省水利厅 李 坤 电话029-8746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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